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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年度报告制度取代年

  • 作者:深圳市普拉司商务网络有限公司法人
  • 发布日期:201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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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3年多的起草、4个月的审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昨日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条例》在去垄断化、去行政化、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多项条款突破了国家既有规定。

  监管“松绑”:年度报告制度取代年检制

  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刘渤表示,是否应当借鉴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消行业协会年检以年度报告制度取而代之,一直是审议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这是对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方式的重要变革。对此,市人大法委专门前往国家民政部征求意见,得到的反馈意见是“深圳可以胆子再大些,步子迈开些”。

  刘渤说,年度报告制度能够鼓励行业协会了解法律、法规,合理判断自己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促进其依法自治管理。但,如果没有配套的监督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的作用就会大大削弱,甚至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因此,《条例》在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同时,还规定行业协会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行业协会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抽查。行业协会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去垄断化:打破“一业一会”限制

  据刘渤介绍,1998年出台的《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一个行业只能成立一家行业协会,这样容易造成有的行业协会一家独大,逐渐形成了一个“二政府”。因此,制定《条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促使行业协会“去垄断化”。

  考虑到目前对行业协会设立完全不做数量限制尚不具备条件,《条例》规定,同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的相同行业协会少于3家,以引入行业协会适度竞争机制,给政府相关部门在转移职能、购买服务时从优选择创造可能。

  去行政化:公职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要职

  长期以来,不少行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兼任的,这也使得行业协会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阻止行业协会自我变革和创新。

  为此,《条例》对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或秘书长等要职人员任职条件及责任作出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这些职务,消除目前部分行业协会存在的“政会不分”的问题,规范行业协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工作人员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行为。

  由于行业协会内部组织架构对一个行业的发展非常重要,《条例》规定,会长、副会长不得来自于同一企业;协会职员不得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近亲属关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也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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